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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的区分
作者:周丽荟   发布时间:2014-07-15 10:08:31


    【案例】  

    章某在自家二楼最左侧房间看电视时,听见隔壁邻居洪某对其女儿韩某说自己要出门去,又想起以前韩某说过其唱歌很难听,便意欲趁机对韩某实施报复。于是章某光着上身、下身只穿着一条短裤从阳台上走到自家房屋右侧紧挨着被害人韩某家阳台的房间,通过该房间的窗户爬至韩某家阳台上,随后通过连接阳台的客厅进入韩某房间,然后将韩某推倒在床上脱其裤子,韩某奋力挣扎,一手抓住裤子,一手抓住章某的生殖器阻止其,并大声呼救。为阻止韩某呼救、反抗和逃脱,章某用手抓韩某的脖子,并用手以及房间里的凳子对韩某进行殴打,但因韩某的呼救惊动了周围的亲属和邻居,使得章某最终被抓获。

    【分歧】

    在该案中对于章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章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章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章某主观上无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仅仅是因为韩某嘲笑他唱歌难听而对韩某进行的报复;其次在行为上只是表现为脱被害人的裤子,并无强奸的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在客观上是否取了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都有强迫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强奸的前一阶段行为可以表现为强制猥亵,当强制猥亵行为进一步发展到强行发生性关系即为强奸。判断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强度及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章某的主观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所供述的“报复”来进行推断,而要从其行为上进行分析:首先,章某是光着上身、下身只穿着一条短裤进入韩某家中;其次,章某在进入房间后,先是强行脱掉韩某的裤子,在遇到韩某反抗后,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采取了抓脖子、用手以及房间里的凳子对韩某进行殴打等激烈的方式来迫使韩某就范,因此从这点来看,章某有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再者,如果不是惊动邻居和亲属,出现了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故根据主客观方面的综合分析,章某的行为够成强奸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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