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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厮打致人伤 男子主动救护并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7-18 14:07:45


    本网讯(黄明强)  被告人黄祖天和被害人黄祖坚本是同屯村民,因山林纠纷双方互存怨恨,后导致双方互相谩骂厮打致被害人受伤,事后,被告人主动进行救护并赔偿经济损失。7月14日,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黄祖天路过被害人黄祖坚代销店后门时,被害人因双方怨恨而对被告人进行谩骂,并且在被告人离开时拦住其去路,双方隧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抄起一根竹筒朝被害人头部打去,打中被害人左侧额部,致其受伤倒地,村民韦某某见状将被害人扶起并护送回家。被告人黄祖天仍不解气,手持竹筒到被害人家正门,用手中的竹筒敲打地面向被害人叫嚣示威。2月3日,被告人黄祖天及被害人的亲属将被害人黄祖坚送往东兰县医院住院治疗共22天,经法医鉴定,黄祖坚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2014年6月3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祖天赔偿被害人黄祖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祖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救护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黄祖天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黄祖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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