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道交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若干问题
作者:邓飞燕 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4-07-15 16:06:30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交赔偿案)增多,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因该类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执行难度偏大,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无形中也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一、道交赔偿执行案件特点。

    (一)涉案标的大。道交案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后果一般较为严重,由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财产损害赔偿组成,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因赔偿数额较大或巨大,被告往往无力赔偿,继而该类案件大都由诉讼程序进入至执行程序。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道交执行案在所有执行案件比例中高达52%。

    (二)被执行人执行能力差。道交赔偿案执行到位,往往需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然而在实务中,被执行人中农村当事人和打工人员又占了相当一部分,如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中,农村当事人就占85%。他们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不上牌照,且在交通事故中因未遵守道交规则而承担主要责任,使之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担,加之他们经济能力相对较差,往往无能力赔偿。

    (三)信访案件数量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使当事人遭受人身及财产的双重损害,心理上也受到相当大的创伤,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对立情绪,一般双方当事人都有些过错,被执行人更是难以认同承担高额责任,一旦处理执行不慎,双方矛盾更为激烈。

    同时,申请执行人一方因伤致残,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后续治疗费用大等因素,耗费了所有的家产,加之赔偿未到位,更加剧了申请人生活困难,故而便上访,甚至闹访、缠访的另类途径来实现救济。笔者所在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中,执行信访占据70%,而道交人身损害赔偿执行类又占了90%以上。

    二、执行难的深层原因

    该类案件执行难还存在四方面原因。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面对案件赔偿数额巨大,无力赔偿的困境,导致被执行人只得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携全家外出打工,有的过年过回家,甚至有的长年在外不归。,此类现象占案件总数82%。导致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难以为继。

    (二)肇事车辆易贬值无法抵偿损失。肇事车辆残存价值本身就很低,加上经过了漫长诉讼程序,被保全的车辆缺少保养,导致市场价值更低。故而,受害者损失无法得到抵偿。在实务中法院成功拍卖的肇事车辆很少,由于车辆贬值快,且购买人认为肇事车辆不吉利,流拍现象很普遍,最后车辆都是低价折抵给了申请执行人。

    (三)肇事车辆未办理任何保险。有的肇事车辆未办理强制保险,违规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后,无第三责任险可以执行,缺乏保险补偿,被执行人更是难以单独承担巨额赔偿。笔者所在法院未执结此类案件中有38%肇事车辆未办理任何保险。

    (四)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在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过程中,特别是在基层农村,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高,被执行人一般会纠集村邻乡友合力暴力抗法。有的被执行人即使拘留后也拒不履行,抱着“坐牢不赔钱”、“破罐子破摔”心理拒不执行。

    三、对治建议

    (一)加大、扩大执行措施与力度。用足各种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加大对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制度的作用。

    (二)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对当事人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第一时间内对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或其他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符合法律应当先予执行的,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提高执结率。

    (三)强化法律释明力度。通过执行法官明法析理,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尽可能地消除败诉方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为今后的执行扫除思想障碍。

    (四)强化法制宣传。用真实的案例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隆,以缓解执行压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