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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弟”酒后不听劝阻闹事并殴打民警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6 15:34:40


    本网讯(邵鑫)  “90后”的贾涛、朱宇、张本雨、戈立成四人从小就认识,后来又一起外出打工,感情好的像兄弟一样。这天四人因在一起帮人修房子后,在餐馆喝了点酒,被酒精冲昏头脑,良成大错。近日,被告人贾涛、朱宇、张本雨、戈立成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11月16日17时许,四被告人一起到鲁甸县城喝酒吃饭。后每人喝酒后,于当晚23时许,四被告人行至昊龙商砼厂地段公路时,因一辆货车碾水溅在朱宇和张本雨身上,二人便与驾驶员发生争执,随后戈立成、贾涛先后到达现场并参与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道路被挡住,此时,昊龙商砼厂驾驶员刘从向驾驶五菱宏光车须从此路经过,刘从向就鸣喇叭,四被告人又与刘从向发生争执,并将刘从向从驾驶室内拉下进行围殴。刘从向挣脱后跑至昊龙商砼厂保卫科向保昌华反映情况,并向茨院派出所报警。保昌华出来查看情况,四被告人又对保昌华实施围殴。随后,四人又对刘从向所驾驶的五菱宏光车辆进行踢打。茨院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见四被告人坐在五菱宏光车前吼闹,民警当即表明身份后开展调查询问工作,并说明是来处理该事情的,但四被告人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对民警进行围殴。后经旁观群众劝阻,四名被告人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戈立成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贾涛、张本雨、朱宇于11月20日分别到茨院派出所投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涛、朱宇、张本雨、戈立成酒后借机生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在滋事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其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贾涛、朱宇、张本雨、戈立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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