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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为200元借款将工友打伤致死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7-11 13:11:48
本网讯(付涛) 同为打工者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200元借款发生争执,被告人先后用砖头和石块将被害人砸伤在地。为防止工友报警,将两名工友的手机收走,导致被告人不治身亡。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周其旭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新疆阿瓦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13年11月22日23时许,周其旭与工友龙先伦等人在阿瓦提县某建筑工地上吃饭、喝酒,周其旭因索要借款200元工钱,与龙先伦发生争执,周其旭从墙角捡起一块砖,向龙先伦头部击打两下,龙先伦倒在地上,周其旭被工友拉开后,龙先伦自己爬起来走进库房内。周其旭害怕工友报警,搜走了两个工友的手机,并向工友许志尚索要了300元工钱。随后周其旭到库房后又与龙先伦发生争执,周其旭又拿起一块石头向龙先伦头部击打几下,龙先伦满头流血倒在地铺上。周其旭翻墙逃离现场,搭上出租车往阿克苏方向逃走。当车行至省道208卡点时被抓获归案。 经阿瓦提公安局法医鉴定:龙先伦系生前被钝器外力作用致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颞骨、顶骨及右侧颞骨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枕部硬膜下出血,左侧颞叶、枕叶脑挫伤,脑疝形成,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其旭用钝器击打龙先伦的头部,导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鉴于周其旭犯罪后未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助,不顾龙先伦生死,自己打车逃跑,还扣留他人手机阻止报案,导致龙先伦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其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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