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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以开房休息为名骗奸女同事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7-11 11:32:58


    本网讯(兰珊)  夏夜一男子约女同事聚餐饮酒后,以开房休息为名,将女子骗带至宾馆客房后趁机实施性侵,结果次日即被告发,因酒滥性的男子很快受到了法律的惩罚,7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仲强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6月出生的刘仲强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某单位聘用驾驶员。2007年11月,曾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今年4月16日19时许,刘仲强电话约其同事孙某(女)出来吃饭并饮酒,至当晚22时许聚餐才结束。刘仲强以“时间太晚、不便回单位”为由,对孙某体贴地表示他到附近宾馆开房让她休息、自己开完房就走,孙某不知是计随他来到某宾馆,开好房后刘将孙带至宾馆819房间,关上门后趁孙某不备一把将其推倒在床上,强行对孙脱衣扯裤,不顾孙某反抗强行将其奸污。孙某在反抗过程中,将刘仲强右臂咬伤、腹部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事后受辱的孙某报警,次日刘仲强即被警方抓获归案。

    6月1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仲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仲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仲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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