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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中生深夜“搞点钱”持刀抢劫重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16 11:07:11
本网讯(郑想门) 四名初中在校学生深夜因为没钱,竟起了持刀抢劫的念头,最终造成受害人重伤的结果。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余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涂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月2日凌晨,余洪、余宝、涂雄在某宾馆玩,余宝称没钱吃饭,遂提议去搞点钱,余洪、涂雄表示同意。后三人在外碰见余清,又邀他一同参与,余清表示同意。凌晨1时许,四人遇见从网吧出来的刘魁,遂向其要钱,刘魁将身上的七八元给了他们。当四人得知与刘魁一同上网的还有刘文、刘兵,就让刘魁将他们叫出了网吧。然后余宝等人向刘文索要了三十元现金后,又向其索要手机,遭到了刘文的拒绝,余洪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刺向刘文腹部。经鉴定,刘文的腹部被刺伤,致肝破裂,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余宝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余宝等四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刘文的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刘文及家属对余宝四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洪、余宝、余清、涂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均属未成年,均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余洪、余清、涂雄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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