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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作者:白开荣 发布时间:2014-07-11 10:47:16
裁判文书是法官工作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了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体现了法院的对外形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很多裁判文书存在缺陷。本文试就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为裁判文书的制作和运用水平的提高提供参考。 一、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格式不够规范 1、裁判文书用词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主要表现为语法错误等。 2、裁判文书字体不统一,错漏别字多。有的裁判文书字体无统一标准,加上错漏别字现象较常见,例如有的将音同意不同的字混用。。 3、裁判文书中计量标准不统一。在同一文书中,既用“厘米”,又用“CM”,既用“米”,又用“丈”、“尺”、“寸”等。 4、裁判文书中数字填写规则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日期、年号、案号的书写规则不统一,有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的用汉字填写,有的省略年号,有的在同一份裁判文书中前后不一致等。 (二)民事裁判文书存在方言、口语等非规范性法律术语。有的民事裁判文书未对当事人的诉辩高度概括,而是直接引用当事人在庭审、询问过程中的一些方言、口语,例如有的裁判文书中把“某某之兄”表述为“某某之哥”、把“妻弟”表述为“舅子”等,使裁判文书失去了严肃性。 (三)民事裁判文书认证说理不充分 1、裁判文书公式化。有的裁判文书没有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采用同一种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公式性的套话,说理缺乏针对性,雷同化现象较为突出。 2、裁判文书简单化,逻辑性较差。有的裁判文书没有对各方当事人的所有证据材料、观点、理由以及当事人虽未提及但与案件的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而是片面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将事实描述和法律认定混为一体,只说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导致所述事实和理由与判决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联系,削弱了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3、裁判文书说理中法理论述不足。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只是机械的引用法律法规,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的分析,同时对当事人的法律适用意见未加以分析。另外,在说理上有职权主义倾向,重证据堆砌罗列,忽视证据和法理分析。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往往归纳概括不准确,有的照搬照抄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和庭审中的陈述,内容繁琐冗长;说理大多缺乏对证据的论证和辩驳,省略法官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理薄弱或者不作说理;说理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既使整个文书的写作失去重点,也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四)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 民事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和法律威慑力,目前在审判实践中的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已影响到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工作的严肃性。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裁判文书中法律规范的引用书写不规范。有的书写法律条款用汉字,有的引用法律条款用阿拉伯数字,且大小写也很不统一,有的引用法律规范时随意使用简称,例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直接简写为《婚姻法》。 2、裁判文书中漏引法律条款。如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还有的侵权案件未引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3、裁判文书中多引法律条款。有的裁判文书为了不漏引法律条款,便将一些与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关联的条款进行了引用。 4、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准确。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或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 (五)民事裁判文书印刷和装订质量不高 有的文书印刷质量不高,出现漏印、重印的现象;有的文书则出现缺页、多页、装订顺序颠倒的情况;还有的文书的院印和核对章盖得不清晰等。 二、当前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原因 1、裁判文书格式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法律文书种类较多,有的裁判文书没有具体的规范格式,导致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不同办案人员制作的同种类的裁判文书不一样,进而产生了对裁判文书制作和使用上的混乱。 2、法官对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意义认识不足。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办案,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意义重视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裁判文书,尤其对一些细枝末节不加注意,以致制作出来的裁判文书不够规范。 3、有的法官文字表达能力欠缺。有的办案人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强,同时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愿意通过学习去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另外,有的办案人员对裁判文书制作成缺少钻研学习和深入研究,导致裁判文书的制作成为机械的写作过程。 4、法官队伍业务素质的不足。目前法院法官队伍中法官来源的渠道庞杂,未经正规、系统法律知识学习的法官还存在,而且有的法官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有的法官法律业务素质水平较低,从而影响裁判文书的水平与质量。 5、传统审判管理机制不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目前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集中在庭长或主管院长手中,这种裁判文书层层把关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案件承办法官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是领导层层把关的结果,与自己无关,如果出现裁判文书的差错并非自己的责任。 三、提高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对策 1、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裁判文书高水平高质量的基本条件。因此,应培养一大批有较高语言文字造诣,能准确运用法学原理在文书中透彻论证、判断是非的法官。针对当前法官队伍构成的现状和矛盾,我们要强化法官职业化培训工作,加强对法官裁判技能、方法和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可以通过以下具体措施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1)通过开展讲座、培训、函授等专题活动,搞好法官业务知识的培训;(2)在办案实践中倡导传、帮、带,将优秀者的经验传授给缺乏经验者;(3)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学习和借鉴优秀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等。 2、增强法官对裁判文书意义的认识。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公文,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效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裁判文书以个案的方式诠释抽象的法条和规则,树立社会正义的评判标准,发挥法治功能,调整、规范和引导社会关系。基于此,每一位办案人员都应加强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慎重对待、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力求使每一份裁判文书完美无缺。 3、加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 论证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精髓,也是法官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针对目前判文书认证说理不充分的情形,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1)阐述清楚认定法律事实的事由。裁判文书得出判决结果的基础是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因此,要加强裁判文书的事理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论证,进而得出结论,将裁判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到有理有据。 (2)讲明适用法律法规的法理。法理分析能增强判决说服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基于此,一方面,引用法律法规要全面和准确。另一方面,案件中涉及到法律关系要应用相关法学理论,结合法律规定阐述清楚。在认定的法律事实基础上,运用法学理论加以分析,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处理中。 (3)讲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理。鉴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通过自由裁量权可以适当地融入情理,实现法意和人情的融合。当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讲透自由裁量行使的理由,从而求得裁判说理的最佳效果。比如在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的“法官后语”,就是一种不错的措施。 (4)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思维进行推理。裁判文书应以对案件事实的论证、法律规范的分析、适用法律的论证逻辑思维形式为载体,严格按照逻辑学的“三段论”推理规则去得出结论,做到说理时逻辑严谨,论证时论理充分周密,认定时无懈可击,使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裁判结果一致,从而准确揭示裁判结果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4、建立监督制约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 (1)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质量责任追究制。明确裁判文书的责任追究,可以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者的责任心,从而减少裁判文书出现问题。同时,将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考评结果纳入法官办案案件质量档案,并作为案件质量优劣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也作为法官的执法业绩载入个人的执法档案,将其作为今后法官等级评定和职务晋升的依据。另外,要制订相关制度,如《裁判文书质量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实行奖优罚劣,使责任的追究制度化和规范化。 (2)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办案人员要严格把好裁判文书的制作关、修改关、审核关和送达关,力求精益求精。同时,法院要通过组织裁判文书质量检查、讲评、培训和评比等形式,奖优罚劣,使质量较差、不规范的法律文书得到修正,以此来促进办案人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5、制定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样式只做了原则性的规范,缺乏对制作技术性细节的具体规定,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基于此,可制定统一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技术和方法具体化,为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制作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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