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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合伙以他人盗窃为由逼缴“罚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04 13:37:10
本网讯(王玉涛) 几位村民听说外地人来本村拆车场购买废旧车头的时候乱拿东西,便萌生了合伙向外地人索要钱财的想法。于是,2012年12月8日17时许,几位村民开始行动,以他人偷东西为借口,威逼外来者缴“罚金”。2014年7月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覃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覃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覃桂、覃某与覃刚、覃前、覃正、覃永(后四人已被判刑)是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一个村的村民。2012年12月8日17时许,覃桂、覃某与覃刚、覃前、覃正、覃永听说外地人来本村拆车场里购买废旧车头的时候乱拿东西,萌生了拦住对方索要钱财的想法。一伙人来到拆车场后,由被告人覃桂、覃某先堵住前来购买废旧车头的韦老板等人的去路,覃桂声称韦老板等人偷东西,要缴纳“罚款”10000元,否则就要对韦老板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覃某与覃刚、覃正、覃永等人在旁边以语言威胁被害人韦老板等人,称如不交钱就使用暴力。韦老板等人迫于无奈,先凑出身上的250元钱交给覃正去买烟,并同意缴纳“罚款”,但韦老板提出只有5000元,并要到银行取钱。随后,覃前驾驶自己的皮卡车,与覃刚、覃正一同押送韦老板到金城江城区银行取钱。韦老板取到钱后,交给覃刚、覃前4000元、之后韦老板等人才得以离开。所得4000元现金被告人覃桂、覃某等一伙人用于吃喝挥霍一空。 另查明,本案同案犯覃刚、覃前、覃正、覃永的家属已于2013年1月2日代其退赔犯罪所得赃款4250元给被害人韦老板。案后,被告人覃桂、覃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桂、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在拆车场内偷了东西要缴“罚款”为由敲诈被害人索要钱财,价值人民币4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桂、覃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桂提出犯意,并拦住被害人的车辆威胁被害人交出“罚款”;被告人覃某积极参与,以语言威胁被害人,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的作用相对于被告人覃桂的作用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覃桂、覃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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