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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反悔拒还 债权人诉至法院索欠款
发布时间:2014-07-11 10:16:22
本网讯(付建国) 二人经债权人同意主动为他人还债,并且还上字立据。到期后,债权人向他们索债时又开始反悔,并以不清楚他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情况为由拒绝偿还。2014年7月1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债务转移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程开、邓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姚洪材料款250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外人周军与被告程开、邓达系好友关系。2011年周军因购买材料而欠原告25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给付。看到好友困难,2012年1月20日,二被告主动为原告承担起债务转移,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因周军欠姚洪材料款,现无能力偿还,由程开、邓达负责偿还,此款程开、邓达于2012年2月30日付给姚洪,如到时无法偿还,姚洪可凭此欠据到法院依法起诉,数额为250000元。债务承担到期后,经多次索要,原告均遭到二被告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材料款250000元。 在诉讼中,二被告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原告与周军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虽然欠据落款是二人所签字,但认为其二人当时出具的欠据与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欠据不一致,故二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征得原告同意,被告程开、邓达将周军欠原告的材料款全部转移至其名下,并出具欠据,此债务转移合同为有效合同,二人未约定偿还方式,应对原告负连带给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辩称其不清楚原告与周军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当时出具的欠据与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欠据不一致的意见,因欠据上有二被告签名,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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