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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离婚协议部分反悔,其他部分是否有效
作者:白开荣 发布时间:2014-06-25 13:15:35
【案情】 袁某(女)与张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2010年7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双方均自愿同意离婚;二、女儿随袁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双方各半负担;三、共同财产1万元,双方各分5千元。之后,双方在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又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同时袁某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针对本案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离婚协议中同意离婚、子女抚养的内容当事人不反对,应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是: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且一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反悔,该离婚协议全部内容应无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该条件是协议双方需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也是登记离婚的前提。《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离婚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在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告成立,但是否生效取决于协议双方是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如果协议双方依据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则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对方可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规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应限定于离婚登记后,因为在登记离婚之前,以上条款或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因此,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未经登记离婚,夫妻关系未终止,一旦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一部或全部内容反悔,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应全部无效。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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