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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利用“高官”外甥关系牟利并行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0 11:19:28
本网讯(周佳 陈玉琼) 2014年7月1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疆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先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先超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据悉,该案是兵团法院系统宣判的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先超系原农五师副师长冯焰的舅舅。2010年12月,李新德请托被告人王先超帮忙在九十团十一连开办砂石料厂,并承诺事成后给予被告人王先超好处费,王先超遂带着李新德找到冯焰要求帮忙。冯焰答应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李新德在九十团十一连开办了砂石料厂。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8日,被告人王先超收受李新德共计200000元。 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王先超受蒋华富、李新德的请托,利用冯焰担任农五师八十一团团长、农五师副师长的职务影响力,帮助蒋华富在八十一团承建了工程,帮助李新德在九十团开办了砂石料厂,并从中谋取了利益。为表示对冯焰的感谢,被告人王先超于2003年将价值83578元的集资房一套送给冯焰,冯焰将此房交由其女儿冯玉萍居住;于2010年11月将存款金额为222568.64元的中国银行卡交给冯焰的妻子康新凤;后被告人王先超为继续利用冯焰的职务影响力谋利,又到冯焰家中,将金额为5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交给了康新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先超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李新德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收受贿赂2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王先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356146.64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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