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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小事持刀与人打斗捅死邻居被判刑13年
发布时间:2014-07-01 10:09:45


    本网讯(谢斌)  2014年6月30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小纠纷伤害邻居致死的刑事案件,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栋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栋文与被害人廖某某系邻居。2013年10月29日14时许,廖某某到与其有矛盾的白某(被告人白栋文的哥哥)家门中找白某,白栋文打开门告知其白某不在家,为此,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继而引发打斗,双方扭打倒地,被告人从地上拿起砖头拍打廖某某头部,又从自家门口拿铁铲打击廖某某腿部,廖某某受伤后离开现场跑回家。被告人白栋文发现其嘴角流血后跑出门口空地查看,发现廖某某持水果刀从家中出来,遂跑回家中从其兄白某房间拿出刺刀,跑到双方门前的空地处与廖某某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白栋文被廖某某砍致轻伤,廖某某被白栋文捅刺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打斗结束后,白栋文告知村民廖新保报警,随后其被送去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栋文持刀与他人打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白栋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现又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栋文作案后,现场叫人帮忙报警,其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直到归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确属事出有因,且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警示教育:俗语说,冲动是魔鬼,在农村纠纷中,应当采取村委会调解,司法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仅凭一时冲动,不顾后果,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和家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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