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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民在公交上以低价兑换外币为幌诈骗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2 10:45:31


    本网讯(兰珊)  5个狡猾的农民利用人们爱占小便宜的人性弱点,以低价贱兑常人难得接触难辨真假的外币手法,专门行走于公交车上结伙设局实施流动诈骗,2年间作案29起致多人上当受骗,共骗得巨款8万多元,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人到头是害己。6月30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曾在当地造成很大反响的秘鲁币兑换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5个兑换外币的骗子有期徒刑2至11年,同时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3月20日出生的王爱国、1981年4月出生的许清华、1967年2月出生的许生果、1974年4月出生的许生友、1985年8月14日出生的陈万里5人均系山东郯城县农民,均初中文化。

    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上列5被告人交叉结伙、互相掩护、配合设局,在多处公交车上,以低价兑换外币为名,诈骗作案29起,先后骗取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共81150余元。其中,许生友参与作案24起,涉案价值60300元;王爱国参与作案22起,涉案价值57500元;许清华参与作案18起,涉案价值50700元;陈万里参与作案10起,涉案价值48650元;许生果参与作案10起,涉案价值36300元及电脑包一个。

    有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骗人也不总是顺利的。在多次诈骗过程中有时也会遇到识破骗局者,骗子们此时对坏其好事者便会露出穷凶极恶的真面目并伤害胆敢不从者。如2012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许生友与同伙在临沂至费县的公交车上,因诈骗行为被费县某村村民魏某识破,骗子们一气之下将揭穿骗局坏其好事的魏某一顿群殴打致轻伤。2012年2月18日10时,被告人王爱国、许清华在临沭乡镇公交车上,以低价兑换外币(实为秘鲁币)为名实施诈骗,骗局被识破后,强行抢去被害人仲某芳现金1300元,同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许生果伙同张天坤、王德龙、颜士良、王绪强(该4人另案处理)在蒙阴县至临沂的公交车上,以低价兑换外币为名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夏某功现金1200元下车后,被害人发现受骗紧随下车欲要回被骗钱财,结果受到被告人许生果持刀威胁并追赶。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去年8月14日,经群众举报,警方将一干案犯相继抓获归案。

    今年4月3日,向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生友的亲属与被害人魏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魏某对许生友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爱国、许清华、许生果、许生友、陈万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爱国、许清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许生果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生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生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许生友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积极实行犯的地位,各人的行为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次,故上述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爱国、许生果、陈万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许生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故意伤害罪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爱国、许清华、许生果、陈万里均对诈骗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生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爱国、许清华、许生果、许生友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所犯各罪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对各犯罪人分别判处了刑罚:以诈骗罪、抢劫罪二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爱国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许清华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许生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二罪并罚,判处许生友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万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列5人罚金均限期缴纳);同时责令5被告人退赔涉案全部赃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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