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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合伙骗领矿工死亡补偿款28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01 08:43:39
本网讯(孙晓林)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但像父亲率亲生儿子一起铤而走险,合伙骗领他人死亡补偿款28万元这样的违法犯罪之事,实在是少见。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国超、何正江共同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这父子俩相应刑罚。 现年64岁的何国超,小学文化,系云阳县桑坪镇某村村民,为何正江之父,曾于2006年10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儿子何正江现年42岁,高中文化,系云阳县桑坪镇某村村民。 2009年3月,奉节县某煤矿工人易某因故死亡。何国超得知消息后,虚构死者系其兄何国清,并于2009年3月8日冒充死者亲属与煤矿方签订死亡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煤矿方分两次补偿死者方28万元,上述款项在签订协议后将死者遗体火化时支付10万元,余款18万元在何正江提交本人身份证、死者户籍证明和当地村委会关于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证明时领取。死者易某遗体被火化后,何国超领取补偿款10万元,后何国超又提供虚假文件,并将诈骗事实告诉其子何正江,由何正江冒充死者的儿子,于2009年4月6日领取了余下的18万元,后何正江将此款交给了何国超,何国超给何正江2000元。 案发后,何国超父子俩外逃。2013年12月18日,何国超、何正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父子俩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何正江现已将所得赃款2000元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国超、何正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28万元,其中何国超参与数额28万元,何正江参与数额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何国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正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何国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奉节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国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正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何国超所得赃款278000元予以退赔。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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