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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帮调动工作和办理廉租房骗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27 09:22:30
本网讯(蒋攀) 承诺帮他人调动工作、办理廉租房索人钱财,拿钱后赌博挥霍却不办事。近日,江西省鄱阳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钢虚构自己是鄱阳县某领导亲戚,能过帮人搞廉租房、教师调动等,收取所谓的“办事费用”,用于个人挥霍。 2012年10月,被告人李钢以帮被害人刘卫星争取教师进城指标的名义,收取人民币3.3万元。后被告人李钢又以需要打发校长为名,再次收取被害人刘卫星人民币1万元。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以帮董木生搞廉租房的名义,收取人民币1万元。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钢以帮助被害人刘权争取教师跟班学习指标名义,分两次收取人民币4.6万元。6月份又以办事钱不够的名义收取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8月26日,被告人李钢又以办事需要二条烟的名义,收取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李钢以帮被害人赵太辉、赵国荣、赵成行叔侄三人搞廉租房的名义,于2013年6月7日收取被害人赵国荣人民币2万元。2013年7月26日收取被害人赵成行人民币3万元。2013年7月底收取被害人赵太辉人民币1.7万元。收到钱后,被告人李钢均用于赌博、开房间等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钢自动于2013年10月9日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钢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退赃协议,由被害人李钢的家属一次性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4640元。各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李钢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钢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钢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家属达成退赃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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