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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赌博输钱之后暴力抢劫其他参赌人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30 13:32:52


    本网讯(吴刚)  婺源一男子不仅沉迷赌博,而且在输了钱之后还用暴力手段抢劫参赌人员。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汪雄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汪雄华在婺源县工业园区通过电话邀约被害人詹水明、王大贵前来赌博。期间,被告人汪雄华输多赢少。被告人输钱后认为詹水明、王大贵在赌博中存在作假行为,当场对詹水明拳打脚踢,并打电话叫来吴某(另案处理)、江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詹水明、王大贵带到婺源县婺华大酒店,伙同吴某、江某对詹水明、王大贵多次进行殴打,逼迫两人各退还6 000元。因詹水明身上没有钱,遂打电话给朋友陈小鹏借钱。陈小鹏几分钟后到达婺华大酒店,在询问完事情缘由后,居中劝说双方以5 000元了结此事。之后,陈小鹏就向被告人汪雄华借了车子带詹水明去附近的银行取钱。詹水明取出5 000元钱交给陈小鹏,由陈小鹏转交给被告人。王大贵因没有找到朋友借钱,将身上仅有的1600元钱拿给了被告人。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人汪雄华所输赌资不足千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詹水明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 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总共达6 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汪雄华实施抢劫的数额已经大大超过其所输的赌资,主观故意绝非是为了抢劫所输赌资,被告人抢劫所得的人民币6 600元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但考虑到被告人有输钱给被害人之情节,可对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雄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汪雄华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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