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云南一对农民夫妻购买女婴贩卖牟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20 13:29:38


    本网讯(罗美芳)  云南省一对农民夫妻,不安分守己走致富道路,却干起了拐卖儿童的勾当,最终东窗事发双双在西林县领刑受罚。2014年6月19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夫妻共同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济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熊阿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杨济年和熊阿英都是“80后”出生的人,苗族,家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这夫妻两人平时靠种田生活,丈夫杨济年曾听他人说贩卖婴儿容易发财,于是与妻子商定一起贩卖婴儿,并授意其妻子贩得婴儿后为避免他人怀疑,对外人假称是婴儿的父母,妻子熊阿英同意杨济年的意见。

    2013年9月22日上午,杨济年和熊阿英在云南省富宁县安岗坡附近的岔路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名女婴。当天下午,杨济年和熊阿英乘坐由云南省广南县开往广西西林县的班车,欲将婴儿带到广东省贩卖。当班车行至西林县城附近的汇宏公司路段时被西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拐女婴已被依法安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济年、熊阿英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一名婴儿,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济年和熊阿英犯拐卖儿童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济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熊阿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杨济年辩解,其没有拐卖婴儿,只是送婴儿给别人扶养。这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熊阿英自愿认罪,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济年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阿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