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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妻子同意擅卖夫妻共有住房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4-06-11 15:00:03
本网讯(黄万斌)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擅自处分,未得到另一方同意或者追认合同是无效的。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决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买卖房屋无效。 原告程虹与被告李彬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4日,丈夫李彬因缺少资金做生意,将夫妻共有住房以17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签订协议,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妻子程虹一直在外做生意,直至2012年3月,刚从外地经商回家的她才从丈夫的口中得知此事,即表达不同意买卖的意思,并与买房人王某协调。多次协商均无果的情况下,妻子愤而将买房人王某连同丈夫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系原、被告的夫妻共有不动产,丈夫未经共有人妻子同意而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行为,且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登记手续。故,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物权法》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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