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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撞伤行人被判拘役罚两千元
发布时间:2014-06-24 09:59:29


    本网讯(黄明强)  6月19日,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酒后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韦宏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韦宏昌驾驶一辆号牌为桂M698V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兰县城往隘洞方向行驶,行至隘洞镇苗圃路段时迎面撞倒正在徒步行走的东兰县百豪村纳来屯人孙某某,致使孙某某全身多处挫裂擦伤、左侧外裸闭合性骨拆。经公安机关现场对韦宏昌进行呼吸式体内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l。

    2014年1月27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检验室对现场收取韦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宏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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