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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不付投资款 女合伙人被诉法庭讨债
发布时间:2014-06-20 14:46:09


    本网讯(周军)  三人合作开了一家饮食店,但后来却因故而协商散伙。散伙后饮食店由裘晓琴及案外人方谷喜经营,裘晓琴写下5.5万元的欠条给徐小英收持,作为徐小英原先的投资款,谁知欠款到期后,却未依约支付欠款给徐小英,为此,徐小英将裘晓琴诉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退伙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裘晓琴偿还原告徐小英欠款人民币55000元。

    2012年农历1月,原告与被告裘晓琴及案外人方谷喜合伙经营“柴米油盐”酒店,入伙时,原告在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酒店经营。2012年3月下旬,经三方协商,原告退出酒店的经营并由被告裘晓琴与案外人方谷喜继续经营,原告投资的10万元年底收回,由被告裘晓琴和案外人方谷喜共同返还。2013年3月,被告裘晓琴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徐小英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该款由裘晓琴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欠银行的利息,该款经双方协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人裘晓琴,2013.3.5日。

    2013年12月31日,被告裘晓琴支付了原告2013年的欠款利息6600元。2013年7月,原告徐小英已将银行贷款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原告徐小英与被告裘晓琴及案外人方谷喜约定由被告裘晓琴偿还原告欠款,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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