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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又抢劫失主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6-20 09:54:55


    本网讯(李伟署 吕清莹)  6月1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决被告人熊经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熊经钢,湖南省桑植县人,曾因盗窃,于2005年2月25日被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3月5日刑满释放。

    2013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熊经钢流窜至石门县所街乡添平所村,以上厕所为借口趁机进入被害人张大奎房屋内,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撬开衣柜门,盗得被害人藏在衣柜内的零钱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出门欲离开时,与回家的被害人张大奎相遇。张进屋后发现衣柜被打开,放在柜内的零钱不见了,怀疑系被告人熊经钢所为,追出来将已出房门的被告人熊经钢抓住并带回屋内,质问熊是否偷了衣柜内的钱,被告人熊经钢矢口否认。被害人张大奎又当着熊经钢在衣柜内将先前放置的现金人民币17 000元拿出,并放入裤袋内。被告人熊经钢见财起意,拿出匕首喝令被害人张大奎交出放在裤袋内的现金,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被告人熊经钢便用匕首朝被害人张大奎的头部及身上刺击,后又从闻声赶到屋内帮忙的被害人父亲手中夺过菜刀砍击张大奎,张受伤不支,只得将口袋的现金17 000元交出。被告人熊经钢得手后夺门而逃,后被设卡堵截的公安干警抓获。经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张大奎伤残情况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经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又见财起意,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经钢曾因盗窃被分别劳教和处以刑事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经钢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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