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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为牟暴利通过网络贩卖枪支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6-13 11:11:46


    本网讯(兰珊)  无业男子唯利是图,为牟取暴利竟置法律于不顾,买来枪支后在网上贩卖,结果不但枪支被没收,自身还被判重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贾瑞山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5年4月出生的贾瑞山系山东省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至8月,贾瑞山从一绰号“猫哥”的人处购买M1911、仿AK47、M007等各式仿真枪数支,后通过网络销售,案发前向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M1911仿真气手枪4支。同年9月13日,因刘某案发,警方追查到贾瑞山,次日警方在贾瑞山家中当场查获仿真枪21支,并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卖给刘某的2支仿真枪及扣押的21支仿真枪中的20支均为有致伤力的枪支。

    今年4月2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瑞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瑞山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买卖枪支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辩护律师关于贾瑞山系初犯、偶犯及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一致,予以采信。贾瑞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瑞山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贾瑞山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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