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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老板因香烟被盗殴打窃贼致死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4-06-17 09:41:12
本网讯(李能) 2014年6月10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恒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15时50分,被告人肖恒春因被害人李某某盗窃其门市上(高桥镇街上)的一条“猴王”牌香烟而对李实施拳脚殴打,并用手肘打击李右侧头部,李被摔倒在地。李某某被殴打后,走至高桥供电所旁躺下至次日被民警送到高桥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肖恒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95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恒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肖恒春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案发后肖恒春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肖恒春及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肖恒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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