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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组织9名越南人偷越国境被查获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17 09:08:25


    本网讯(岑丽华)  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被告人黄科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那坡县边民黄科勇为赚取工钱而应自称是广西贵港市某工地老板梁某某的请求,同意帮找工人到梁某某的工地去为桉树林割草、施肥,而黄科勇作为监工亦可获得报酬。黄科勇为获取廉价劳动力并让自己取得报酬,于2013年10月28日上午来到越南河江省苗娃县辛丐社“新街”,先后找到熊某等9名越南人,告知他们可以到中国境内打工挣钱,9名越南人均表示同意后,黄科勇策划和指挥这9名越南人越境事宜。

    2013年11月1日凌晨,熊某等9名越南人按照黄科勇事先安排的时间,从中越边境485号界碑旁的便道进入中国境内并到黄科勇家中集合,上6时许,黄科勇带领上述9名越南人从自己家中出发,在云南省田蓬镇庙坝村龙包小组附近的公路上搭乘面包车前往广西那坡县。早上10时30分,到达那坡县汽车站后,黄科勇又购买了10张从那坡县到贵港的车票,乘车时因大巴司机拒载,黄科勇只好决定先带领大家返回其田蓬镇的家中。下午14时30分许,黄科勇带领9名越南人改乘由那坡开往富宁的班车返回家时,当车辆行驶至那坡县汽车站门口,被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熊某等9名越南人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科勇为获得廉价劳动力而赚钱工钱,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组织9名外国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黄科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黄科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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