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晓琴) 通过拜师学了一技之长,便擅自开办牙医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5月19日,由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媛琴非法行医案,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江媛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江媛琴通过拜师学技,学会了口腔诊疗技术,在两次都未通过《医师职业资格》考试后,被告人江媛琴决定擅自开办牙科诊所。2007年至2013年5月15日间,被告人江媛琴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书,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48号非法开办“媛琴牙科”口腔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为人治牙病。泰宁县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8日两次对被告人江媛琴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但被告人江媛琴仍继续在其诊所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直至案发。
泰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媛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职业资格证》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为人治病,且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江媛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