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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被扇耳光 鲁莽少年持刀重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17 10:20:33
本网讯(兰珊) 青春少年年轻气盛不冷静,遇事斗气耍威风,一言不和就开打,被打者掏出刀子就捅人,伤人的代价是法律的惩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鉴于伤人者已赔偿受害人并获谅解、受害人有过错等原因,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良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出生的姜良友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今年3月3日18时许,姜与该县某村的张某(17岁)、大岱村的王某某(14岁)一起在县城步行街一溜冰场内玩耍,姜与张、王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王扇了姜一耳光,姜遂从上衣口袋内掏出一把刀子向王反扑,王拿起板凳欲阻挡,姜用该刀朝王腹部捅刺一刀,致其肝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姜作案后外逃,同月24日被徐州铁路警方抓获归案。 今年5月2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姜之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被害人方对姜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向法庭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良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良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姜良友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依法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纠纷的引起有过错,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姜良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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