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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肇事后逃跑中连撞多人被判刑12年半
发布时间:2014-06-12 15:44:23


    本网讯(兰珊)  一男子酒驾肇事后为逃避法律惩处,仓皇驾车夺路狂逃,在逃窜过程中发生连环撞击事件,连撞6车、多人,并将一男孩碾到车底拖拽前行致2处重伤。6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刚有期徒刑12年半;同时判令肇事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限期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12万元,杨刚限期赔偿吴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30677.89元;被告人杨刚限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车辆损失10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出生的杨刚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去年9月20日20时许,杨刚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行至县城某中学门前时,与邢某所驾小轿车相撞,致车内邢某、胡某、胡某某受伤。随后杨刚驾车仓皇逃跑,并将邰某停放在路沿石上的小轿车撞坏,又驾车向东逃跑,逃至某路口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撞伤。之后杨刚继续向北开车,先后撞击杨某、张某的货摊,并将在货摊处购物的管某、张某撞伤,将管某之子吴某(2001年12月25日生)碾到车底拖拽向北逃窜,途中又先后撞击班某、孙某的轿车及陈某(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将行人宋某(女)撞伤。

    经检验,被告人杨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经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胡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胡某某、邢某、孙某、宋某(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本案6辆被撞车辆财产损失合计8300元。经受害人报警,次日一早临沭警方即将杨刚抓获归案。

    另查明,本案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害人吴某经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其损失包括护理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250677.89元。受害人陈某(女)的车损经鉴定为1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他人及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危险,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财产损失830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杨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人身损害先予赔偿,吴某的剩余损失及陈某(女)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人杨刚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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