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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购买猎枪上山打猎返回时被抓各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05 09:50:19
本网讯(徐春生) 猎枪属于我国枪支管理办法中管制的枪械,任何非法持有猎枪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施云拘役二个月;黄小明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006年左右,被告人施云从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叶某手中购买了1支单管猎枪和十几发子弹壳,并将硝和钢珠填充至子弹壳内自制猎枪子弹用于打猎。2000年左右,被告人黄小明从一收破烂人手中购买了一支旧单管猎枪,经维修后将硝和钢珠等填充到收集的子弹壳内自制子弹用于打猎。 2014年1月5日晚,二被告人来到婺源县江湾镇东头村附近山上打猎,返回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在二人乘坐的车内查获用于打猎的两支猎枪及子弹。经鉴定,被扣押的两支猎枪均为单管16号霰弹枪,具备杀伤力,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均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云、黄小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且非法持有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具有依法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黄小明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考虑到其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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