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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广场附近贩毒遭“广场大妈”举报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12 11:51:52
本网讯(王明新)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被告人杨煜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4月12日11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在广场健身大妈举报称有人在广场贩毒后出警,在县民族文化广场附近将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杨煜寿和吸毒人员张义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杨煜寿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颗(经过称,净重0.16克),从张义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07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杨煜寿和张义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煜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煜寿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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