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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为购买宠物狗盗取同事银行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6-10 16:52:23
本网讯(刘良杉 吴鹏飞) 在城市化加速的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消除生活的孤寂感,选择饲养宠物狗。然而家住江西青原区的一位21岁花季少女,为养一条宠物狗却不惜盗取同事银行卡,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6月1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吕娟自幼就喜欢宠物狗,而宿舍的舍友就养了一条白色的萨摩耶犬,吕娟时常爱给宠物狗梳毛,喂食,并以萨摩耶犬的“妈妈”自居。后舍友因为工作原因搬离宿舍,把宠物狗也给带走了,吕娟每天晚上下班回到宿舍后总感觉心里空落落的。虽然吕娟一直都很想养一条属于自己的宠物狗,但限于高昂的价格总是不得不打消自己的念头。 2014年1月13日中午,吕娟看见同事张青蓝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身份证遗落在办公桌上,而十几个人的大办公室此刻一个人也没有,便动起了歪脑筋,将银行卡和身份证藏到自己包里,赶紧离开单位。当日下午,吕娟装作没有发生任何事一般照样上班。次日下午,吕娟持被害人张青蓝的身份证在农业银行青原支行将张青蓝的银行卡密码更改。并于当天下午至2014年1月17日上午期间,用该银行卡在银行ATM机上支取了现金人民币42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吕娟于2014年1月17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已退赃42000元给被害人张青蓝,得到了被害人张青蓝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娟以非法占有为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 4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回全部账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被告人吕娟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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