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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履行被诉 男子以属赠与为由抗辩败诉
发布时间:2014-06-09 11:29:13
本网讯(宋健) 债务人出具欠条产生债务关系后不履行,债权人起诉后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系赠与进行抗辩,法院终认可双方出具欠条时意思表示真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02年6月,镇雄县人事局在修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时,向原乌峰镇南台办事处石桅杆农业社农户征用土地,其中该社农户原告陈祖文提出要求划拨两个宅基地给他,土管部门明确指出陈祖文及其子女的住房宅基地政府部门在修建南大街征地过程中已全部解决,此次征地不能重复给予。为此,原告陈祖文多次找征地部门解决,当时征地的国土等部门为了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便经原告陈祖文与征地部门协商,征地部门同意将原告要求安置的两个宅基地分别划给钟在贵和被告钟再友。国土部门于2002年6月14日向钟在贵、钟再友二人签订并办理了各八十平方米的土地出让合同。2012年11月22日,原告陈祖文与钟在贵、钟再友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二人分别支付原告现金人民币120000元。同日,被告钟再友因暂时无力支付,出具欠原告现金120000元的欠条。 2012年12月17日,钟再友依法办理坐落于镇雄县乌峰镇德政社区龙井路下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因被告到期未支付原告现金,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20000元并从2013年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祖文和被告钟再友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均表示无异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钟再友于签订协议当日书写欠条给原告,是被告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及欠条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20000元的诉求法院应予支持。因欠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的要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祖文与被告钟再友签订协议书,不属于赠与协议,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协议书属于赠与合同以及被告单方撤销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钟再友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祖文人民币12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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