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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丈夫有生理缺陷为由诉离 妻证据不足败诉
发布时间:2014-05-21 10:45:42
本网讯(文清龙) 夫妻二人婚后关系不睦,妻子以丈夫有生理缺陷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为由到法院诉离婚,但因未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终未获法院支持。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 女青年林丽在外打工期间与男方成锐于2012年4月在网上认识并恋爱。双方于2012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婚后因关系不睦,妻子林丽遂以丈夫有严重的生理缺陷,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由到法院诉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较为稳定。原告提出被告存在生理缺陷,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上有缺陷的人结婚,但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可以更好地调节和增进双方感情。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与目的。若婚前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与之自愿结婚,同样是法律所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该案中如果原告方能够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丈夫确有生理缺陷不能过正常性生活,其离婚诉求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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