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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偷鱼贼被发现后为毁罪证使用暴力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06-06 14:27:31
本网讯(张桂华) 行为人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6月4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依法认定“偷鱼贼”吕翔、尤权在被发现后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转化为抢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8月11日凌晨,吕翔与尤权结伙到位于确山县任店镇的薄山水库“打狗谭”附近下网偷鱼,下好网没多久,被水库的巡库人员老荣发现。二人恐怕公安机关会根据渔网查到自己,竭力想从老荣手中拉回渔网,双方继而发生冲突,老荣被殴至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翔、尤权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因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渔网一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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