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贺良平 李霞) 被告人肖红元在茶馆打牌时,被人讨债怕伤面子,竟一时冲动用碗将帮腔讨债的牌友砸伤。6月3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红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3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肖红元到楚江镇某社区刘元元经营的茶馆打牌时,遇到邱国强向其追讨500元欠款,肖红元称只有200元,被害人方国天即帮腔要肖红元先还200元,肖红元瞪了方国天一眼。之后,双方及其他在茶馆娱乐的人开始吃晚饭。晚饭时,方国天再次询问邱国强讨到欠款没有,肖红元认为方国天损害了其形象,十分恼怒,即用手中的饭碗砸向方国天的头部,致方国天面部裂创长度达10.5厘米,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肖红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红元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红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