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父母以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屋的产权应归谁
作者:梁波   发布时间:2014-05-29 15:15:51


    【案情】

    2008年7月,退休职工老袁夫妇二人出资,以在某私企上班的儿子小袁的名义在绿景花园购买了一套8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屋让没有住房的小袁夫妇居住。为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老袁夫妇买房后让儿子小袁、儿媳张某书写了“现有绿景花园1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产权归父母亲所有。”当年12月,小袁夫妇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13年7月,小袁夫妇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儿媳张某要求分割该房屋。

    【分歧】

    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两种意见:

    一、房屋归小袁夫妇所有。我国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登记是小袁的姓名,该房屋又在小袁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应是小袁夫妇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二、房屋归老袁夫妇所有。房屋由老袁夫妇出资购买,虽然由小袁夫妇居住使用,但小袁夫妇书写的证明上,清楚地载明了事实的真相。小袁夫妇在未告知老袁夫妇,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自己名义办理房产登记的行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小袁夫妇私自办理房产登记行为的认定。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表明,我国对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制度。虽然小袁夫妇将父母购买的房屋进行了登记,取得了房产证,但该行为是在背着老袁夫妇的情况下悄悄进行的,该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了老袁夫妇的合法,当属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袁夫妇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老袁以儿子小袁名义购买的房产,按照四人的约定,产权本身就归老袁夫妇所有,谁出资谁受益,既合法,也符合公序良俗。小袁夫妇出具的书面证明表明此房屋产权归老袁夫妇所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老袁夫妇理所当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综上,房产应归老袁夫妇所有,张某主张对该房产分割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老袁夫妇的司法救济途径:1、可以申请法院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对该房产的所有权;2、申请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止审理,由其对房产登记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登记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