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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工纠纷殴斗致人亡 男子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26 09:40:58


    本网讯(周中良)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对一起因分工纠纷殴斗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公正判决,案犯投案自首赔偿损失获缓刑。

    2013年4月11日20时许,在湖北省枣阳宜化公司生产厂区冷排车间检修现场,宜昌市宜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外派枣阳宜化公司检修人员刘开和杨华因分工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推搡、撕扯在一起,双方撕扯致杨华摔倒在地并昏迷,后经救治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经鉴定,杨华系生前因重症冠心病发作致心跳骤停,在心肺复苏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杨华死前纠纷及外伤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案发后,刘开到枣阳宜化公司保卫处交待自己与杨华冲突的经过,并与保卫人员等将杨华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与保卫人员一起返回枣阳宜化公司保卫处等待,公安人员于当晚11时许,在枣阳宜化公司保卫处将刘开抓获。

    2013年6月24日,宜昌市宜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被害人的家人就杨华死亡的相关待遇达成了协议。刘开的家人亦对被害人的家人赔偿损失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刘开因纠纷与被害人撕扯,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鉴于刘开犯罪后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刘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实际,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并经审前社会调查,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3年、缓刑3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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