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道上乱停车致人受伤 汽修厂老板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5-22 16:32:52
本网讯(甘茹兰) 车主将车开到汽修厂维修,车却不知为何停在国道上,竟然还伤了人。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汽修厂业主林家府赔偿30%计28130元给原告胡元娇。 原告胡元娇于晚上六点半左右沿319国道往县城方向步行回家,因天色阴暗,头部碰撞在该路段占道停放的赣J51798低速自卸货车的右后部。该车是被告车主陈金晚放于坊楼林家府汽修厂维修的,车修好后,被告高松清(汽修厂雇员)驾驶该车占道停放在事故地点。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胡元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松清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各项损失共计93768元。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松清将修好的车停放在319国道旁,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安全产生了威胁并且导致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被告高松清是坊楼林家府汽修厂的雇员,其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故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雇主林家府承担。原告胡元娇没有做到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被告陈金晚未投保交强险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本案原告系60多岁的老人及事发之日天色已晚,认为由原告自行承担70%,被告林家府承担30%的责任较为妥当。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