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5月1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江丽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江丽琴通过拜师学技,从1991年开始在泰宁县开设医疗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卫生部门于2004年1月1日给被告人江丽琴发放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被告人江丽琴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之后,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江丽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给被告人江丽琴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7年至2013年5月15日间,被告人江丽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办“牙科”口腔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为他人治牙病。卫生部门分别于2010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8日两次对被告人江丽琴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但其仍继续在其诊所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丽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且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江丽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