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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业务员在老板指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1 10:58:22


    本网讯(孙文娟)  由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造成严重后果,胡月被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5月21 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被告人胡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现年52岁的胡月家住郑州市,是河南中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2011年,河南中泽有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伟(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铒,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胡月在王伟的指使下,向社会非法吸收赵女士(20万元)、王女士(140万元)、李女士(18.15万元)、马先生(65.85万元)、张先生(45万元)、孙女士(10万元)、刘女士(5万元)、吴先生(10万元)、王女士(5万元)、张女士(18.8万元)资金共计337.8万元、在王伟的指使下非法收取李先生及其介绍的投资、陈先生及其介绍的投资、王伟所介绍存款供给1863.5万元,在上街、荥阳、巩义等地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康先生等42人资金供给2201.3万元,且该资金均未兑付,给存款人造成极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月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胡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除胡月面向社会主动非法吸收的资金337.8万元外,在其参与非法吸收其它1863.5万元的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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