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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大盗”疯狂入户盗窃被抓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4-05-23 16:48:08


    本网讯(陆靖华)  田东县祥周镇一吸毒青年短短几个月中,在各村屯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疯狂实施偷窃22起,当地村民都人心惶惶,最终其在实施最后一起盗窃时被发现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又构成了抢劫罪。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罗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

    201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罗芬利用白天村民下地干活家里无人的机会,用随身携带的长约20公分的铁棍撬坏门锁的方式,疯狂入户实施盗窃22起,盗得现金及各种财物。

    2012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罗芬在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农某某发现,被告人罗芬为了逃跑持刀进行反抗,在反抗中割伤了被害人农某某的手掌,后被告人罗芬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制服。  

    经鉴定,被告人罗芬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共计33830元,均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及生活开销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3 8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在入户实施盗窃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也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罗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芬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属于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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