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曹友喜 蔡吉峰) 2014年5月19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三被告退赔违法所得。
自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浩、袁某、李某某结伙实施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浩参与抢劫两起,抢得现金290元,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参与盗窃两起,盗得财物价值2890元;被告人袁某参与抢劫两起,抢得现金29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抢劫一起,抢得现金150元,参与寻衅滋事一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浩、袁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某、葛某某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浩、袁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杜某某、邵某某并向其索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浩、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袁某在实施此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故其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李某某实施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浩、袁某、李某某在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