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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对堂兄弟跨省盗窃车辆双双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5-13 11:24:35


    本网讯(罗美芳)  2014年5月12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云南至广西跨省盗窃案件进行宣判:一、被告人张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张友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家住云南省文山市的张友顺、张友文是堂兄弟关系,前者因欠赌债5000元无力偿还而心生歹意,于是与后者合谋,流窜到广西西林县实施盗窃车辆。

    2013年10月24日深夜,张友顺、张友文两人窜到西林县人民医院大门口附近,张友顺在交待张友文到附近望风后,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被害人陈李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五菱牌6376NF型小客车实施撬盗。撬盗得手后,张友顺驾驶该小客车接上张友文经云南广南县逃回文山市;途中,张友顺将该车车牌摘下丢弃于路边,张友文出资为该车加油及缴纳过路费用。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客车价值26492元。

    同年10月31日,张友顺、张友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车辆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张友顺、张友文在案发后分别赔偿了被害人陈李和的车辆损坏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和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友顺、张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友顺、张友文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友顺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友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友顺曾因犯罪被判刑,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友顺主动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张友文,具有立功的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且被告人张友顺、张友文赔偿了被害人陈李和的损失,在庭审过程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友顺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友文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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