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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男子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骗40万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14 08:43:36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宜州市德胜镇三名骗子以承包林地为幌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一男子不幸“中标”,被骗取了人民币40万元巨款。2014年4月28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名骗子均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覃林波、覃敏策、覃志伟都是广西宜州市德胜镇人,其中的覃敏策已72岁高龄,其绰号也很有意思,叫做“老鬼”,是一个“老江湖”了,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4年。三骗子文化程度均不高,两个小学文化、一个初中文化。 经审理查明,宜州市德胜镇的“玉楼岭”坡地为集体所有,2009年至今出租给他人经营,种植桉树等林木。 2013年8月间,被告人覃林波、覃敏策、覃志伟经合谋后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承包林地定金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商定由覃志伟负责物色诈骗对象,覃林波负责假扮护林员诱惑诈骗对象到别人的承包林地进行考察,覃敏策负责假扮承包林地老板,与诈骗对象签订合同,骗取合同定金。 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覃志伟对被害人黄振民谎称宜州市德胜镇有林木出售,打电话诱骗黄振民到宜州市德胜镇,后其以不在德胜镇为由介绍黄振民与被告人覃林波见面,覃林波假扮护林员带被害人黄振民到德胜镇“玉楼岭”查看林地,覃林波谎称该林地为“罗张海”(已死亡)所有,转让价为280万元。接着,覃林波、覃敏策、覃志伟到金城江碰头商量下一步诈骗细节。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覃林波诱骗黄振民到三被告人在金城江车站附近的出租屋内,将假扮“罗张海”的覃敏策介绍给黄振民。覃敏策假扮“玉楼岭”林地老板与黄振民协商承包林木砍伐事宜。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覃敏策向黄振民出示了假的林权证、户口簿等以进一步取得黄振民的信任。随后覃敏策以“罗张海”的身份与黄振民签订《林木承包采伐合同书》,合同约定由黄振民先行支付40万元,待砍伐林木后付余款。 合同签订后,在覃敏策的催促下,被害人黄振民于2013年9月11日和13日,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农村信用社先后两次各汇款20万元共40万元,到覃敏策指定的“罗张海”银行账户上。被告人覃林波、覃敏策共同分赃其中的30万元,被告人覃志伟参与被告人覃林波、覃敏策分赃余下10万元,被告人覃林波、覃敏策、覃志伟将诈骗所得的赃款挥霍一空。 2013年11月6日至14日,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先后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3月2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敏策、覃林波、覃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志伟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当相对于被告人覃林波、覃敏策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志伟辩解的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覃林波、覃敏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敏策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志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敏策、覃林波、覃志伟均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期,均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覃敏策、覃林波、覃志伟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振民人民币四十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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