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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住农村非农户口受伤获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13 14:49:19


    本网讯(余忠树)  在城镇接受教育的毕业生回农村居住,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致残,伤残赔偿金该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5月12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陈志林系丘北县八道哨乡幸福村人,2004年从省城某中专学校毕业后,户口一直挂靠在学校。2009年10月,陈志林回老家居住,户口也随之迁回原籍,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9月,陈志林受雇于被告张永良从事采石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被石块砸伤左手,医生诊断为左手第4、5掌掌骨骨折及左小指指伸肌腱断裂,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受伤后,张永良仅支付了陈永林医疗费8000元。

    陈志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817.2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过错责任以及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志林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张永良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陈志林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张永良的赔偿责任。原告陈志林虽然居住在农村,但户籍从城镇迁回后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视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永良赔偿原告陈志林各项经济损失67629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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