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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拆旧房摔下致残 雇主被诉法庭担八成责
发布时间:2014-04-11 10:55:02
本网讯(唐红) 雇工在旧房顶上进行拆除作业时,不慎从房顶摔下致残,雇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雇主 对雇工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7日,家住嘉禾县珠泉镇的雇主李兵因自己原先搭建的一间石棉瓦房老化,需重新搭建新的房顶,便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请张华为其拆除旧房顶。在拆除旧房顶时,因房顶石棉瓦被砌的红砖固定无法拆除,张华便站在房梁上用铁锤敲击砖头,由于房梁已老化,导致房梁断裂,张华便从3米高的房梁上摔致地上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张华一纸诉状将李兵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兵雇佣原告张华为其拆除已老化的石棉瓦,双方之间已形成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原告张华在为被告李兵提供劳务即拆除石棉瓦时,因被告搭建的旧房横梁断裂,致使原告从3米高的房顶摔下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对原告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且明知该房屋系老旧房,还采用铁锤敲击的方式,致使房屋横梁断裂后摔下受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兵应对原告张华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原告张华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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