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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承包地的收回
作者:谢海龙   发布时间:2014-05-12 15:41:55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承包地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对实际工作中农村承包地的收回情形确是相当复杂,下面笔者就涉及农村承包地的收回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国家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防止发包人擅自收回承包地作的严格限制,但该法同时也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一、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此处的全家应当指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的全部家庭成员。还有一种可以收回的情形是出嫁妇女或者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除上述情形以外,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都是违法的。

    当然,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上有相应的因承包方违约将被收回承包地的约定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收回承包地。

    二、与收回承包地相似的几种情形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承包地从承包方回到发包方有几种情形,除了前面讲的发包方收回以外,还有承包方依法交回承包地以及承包方主体消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依据该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只是需要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并且一旦交回在承包期内就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此,交回承包地与收回承包地有本质的区别。

    另一种情形是由于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区别。后一种情形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收回承包地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但如何收回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发包方以开会表决的方式决定收回,也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的通知或决定,导致承包方申诉无门,也难以举证,严重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许多因为收回承包地程序上的问题而产生纠纷,这也正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细化的方面。

    四、违法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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