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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同借款未约定各自数额被判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4-04-21 13:10:28
本网讯(徐朝飞)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两同借款人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9月1日,杨丹芹、吴蕾二人出具借条向余世友共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1日,月利率为2%。借款后杨丹芹于2013年9月10日偿还了余世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而对余款50000元及利息则认为应由吴蕾偿还。经债权人向二人追收未果,余世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兑现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债务当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多人或全部借款人主张偿还全部任务。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均不能以系多人借款为由只偿还其中部分。杨丹芹、吴蕾二人出具借条向余世友借款后,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余世友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债务人杨丹芹认为自己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剩余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应由吴蕾偿还,但二人出具借条借款时并没有对各自的借款数额进行约定,系共同借款人,故二人对该借款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 综上,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吴蕾、杨丹芹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连带偿还原告余世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计付自2012年9月1日起的利息。 对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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