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多车相撞发生事故交强险能否按责任比例分担
作者:于鹏辉   发布时间:2014-05-08 13:32:44


    【案情】

    2013年9月3日9时许,被告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丰城市洛市镇前往庄田村,被告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丰城市前往乐安县,两车行至丰乐公路时,被告黄某某驾驶轿车从公路左侧超越被告白某驾驶的摩托车,周某正在道路上准备回村,让被告白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致周某重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某、黄某某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黄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的二轮摩托车系被告白某于2009年4月12日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白某在使用过程中未对该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后因各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周某的亲属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某、白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12342.73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先付赔付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多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某保险公司只承担被告黄某某所投保车辆的部分。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某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多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二轮摩托车虽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也应按照交强险范围进行赔偿,被告白某、黄某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死者的总损失应由二个交强险分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先予赔偿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强险应赔付部分依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将交强险应担责任抵减被保险人的损失,把交强险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会在客观上导致受害人不能从该未投保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中获得及时的赔偿,削减了受害人依法应该获得的最基本的赔偿,违反了《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本案死者周某为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和被告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的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犯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白某属肇事的二轮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可以在向原告赔偿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即交强险赔偿款的50%向被告白某行使追偿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