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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后”小伙驾摩托车出事故 父母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29 08:58:57
本网讯(伍旺贵)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被告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人陈某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被告陈志高、廖小华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2012年8月30日16时40分,被告陈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杉城镇市场往三里村方向行驶至205省道原邵泰收费站附近路段时,碰撞相同方向行走的原告周强,造成原告受伤等后果。2012年9月14日,泰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泰公交认字第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2年12月31日,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作出[2013]法鉴定字第006号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三级、一处伤残十级。被告方已支付给原告的款项计87484.74元。被告陈某为未成年人,系被告陈志高、廖小华之子。原告索要赔偿款未果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原告周强,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由于被告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陈某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被告陈志高、廖小华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周强经济损失计255881.44元,由被告陈志高、廖小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判决后,双方均服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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